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理由充分,但是最终在司法审判中败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用人单位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员工已经知晓该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举证时需要证明员工确实知道该规章的存在并且已经学习了该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规章制度进行了公示或者告知程序的方式如下:
一、签字确认
用人单位可以将规章制度整理之后,制作成内容完整、结构严谨、体系合理的《员工手册》,并发给员工,交由员工阅读后,由员工本人进行签字确认(一般可让员工在《员工手册》签收表上签名,或者专门制作《员工手册》签收页),并妥善保存。
二、劳动合同附件
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已经详细阅读,已经理解并知晓上述规章制度的内容,自愿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确认,必要时可以在前述约定内容处进行专门的提醒标识并由员工签字确认。
三、公告栏公式
用人单位可以将规章制度在经营场所的公共区域内进行全文张贴公告,并且将规章制度的公示现场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保存。
四、考核告知
用人单位可以将员工对于企业规章制度尤其是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新增、修改的规章制度的了解情况作为考核项目,定期或者不定期考核员工对规章制度的了解情况,记录规章制度考核结果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五、培训签收
用人单位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部门会议,借助工作早会等,组织全体或者部门员工,对规章制度进行集中的分享、学习、培训,让员工在规章制度学习的《培训报到表》上签名确认。
六、考试告知
用人单位可以组织员工进行相应规章制度的考试,并保留规章制度的试卷和成绩单。
七、网络告知
用人单位可以将规章制度放在其官方网站、微信能公众号或者OA管理系统上,由员工进行上网浏览,让员工在《规章制度网上公示告知书》上签名确认,确认已认真阅读并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或者通过计算机的技术手段记录员工浏览《规章制度》的情况。
八、电子邮件告知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规章制度直接发送到员工个人邮箱里,并保留电子邮件发送的记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