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后,通常情况下仲裁庭需要在四十五日内做出裁决,若案情复杂可延长至六十日。
1.裁决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2.逾期未裁决的处理:
-如果仲裁庭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裁决,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裁决后的执行与救济:
-裁决生效后,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若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裁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