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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女交往期间,产生的大额转账汇款的性质认定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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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11:44:44

刘怿

刘怿 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案件事实部分

  2020年4月7日,冷某与宋某经媒人介绍相识,4月12日确立了恋爱关系。在异地通过电话及微信等方式沟通交往一段时间后,于2020年7月27日晚在原告家中双方亲属及媒人一同会餐,但会餐中未提及彩礼之事。2020年7月28日1点49分冷某向宋某转账50000元。双方于同年8月开始同居生活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宋某于2021年3月13日提出分手,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后双方因交往期间产生的大额转账性质认定及返还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说理部分

  一审法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该50000元是否属于彩礼款以及是否应该返还的问题。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某种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当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本案中,虽然双方未按照农村习俗举行过彩礼的仪式并书写彩礼单,但原告冷某给付被告宋某50000元款项的事实存在,且该款项的数额较大,给付时间又发生于原、被告双方父母以及媒人均在场的聚餐当晚后的凌晨,而随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再结合冷某为宋某购买过钻戒、金手镯的事实以及冷某提供的通话录音,能够认定双方存在缔结婚姻的目的,并因此给付彩礼款50000元的事实。宋某以该款项系双方恋爱期间冷某对其的赠与为由所作的抗辩,并不能影响彩礼返还的诉求,因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因婚约给付彩礼的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冷某以无法缔结婚姻为由,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该予以支持。至于返还彩礼款的数额,考虑到双方同居7个月的事实情况,结合双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花销,被告宋某应当酌情返还30000元。

  二审法院观点:本案中争议的50000元款项数额较大,如宋某所说该款项为赠与,非彩礼款,则不符合常理。恋爱中男女达成结婚合意后,一方出于结婚目的的财物赠与,在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已不存在,所以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双方当事人婚约解除后,赠与人有权利请求受赠人返还。因此冷某要求返还50000元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鉴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7个月,同居生活期间确有花销,一审酌情判令宋某返还冷某30000元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要旨

  男女交往期间,产生的大额转账汇款的性质认定。

  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作为2023年婚姻家事的典型案例,再次强调了“彩礼”的性质认定,在这个方面全国法院的观点基本是一致的,“彩礼”为附条件的赠与,该处的附条件,即是双方登记结婚并共同居住。

  在该类型的案件中,需要通过案件事实的仔细审查,从而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进行区分,周律总结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1、双方是否有缔结婚姻的意向,审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否举办订婚仪式,是否采购结婚用品,以及亲朋好友的证人证言,结合案件涉及的转账发生的时间点,去认定该转账系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还是为缔结婚姻的附条件赠与;

  2、双方是否就彩礼问题达成共同认识,简而言之,就是一方是否有证据能够推翻“彩礼”一说,比如一方举证双方共同花销数万元,这个转账系另一方对其的补贴,那么即使符合上述第1点的情况,也不能认定为“彩礼”;

  3、案涉转账的金额大小,这个金额大小是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对于不同地区和不同家庭,对于5万的概念是不一样的,需要综合考虑地区、家庭、日常共同消费等多个因素去综合认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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