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川13民终17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阆中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成
上诉人阆中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某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24)川1381民初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肖逍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24)川1381民初835号民事判决,改判按照2018年度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向罗某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本案诉讼费由罗某成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新增的费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罗某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当以2022年度标准计算,该认定没有法律依据。1.国务院令(2003)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上均规定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非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新增费用。
2.案涉工伤事故发生在2017年11月,应当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为依据,但该通知并未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仅规定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第十四条明文规定职工在《条例》施行前被认定为工伤的,有关费用按《条例》施行前的相关规定办理。《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未对施行后新发生的费用按什么标准执行进行规定,这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在表述上不一致,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上位法,即按统筹地区即南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一审以2022年度标准认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罗某成辩称,其与某某公司在2023年10月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文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以2022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某某公司、罗某成于2017年10月7日建立劳动关系。罗某成于2017年11月10日在工作中受伤,其在伤前12个月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为3389元。罗某成受到的伤害经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2月25日认定为工伤,并经南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8年12月30日鉴定为玖级伤残。某某公司、罗某成劳动合同继续履行。2023年10月12日,某某公司向罗某成送达《经济性裁员通知书》,其内容为: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公司决定裁员,通知罗某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10月12日终止。
阆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阆劳人仲案(2023)18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一、某某公司支付罗某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760元;
二、某某公司支付罗某成工资13412.05元;
三、某某公司支付罗某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5979.79元;
四、驳回罗某成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成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之后与某某公司保留劳动关系,双方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某某公司因经济性裁员与罗某成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依照《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罗某成请求某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在《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依法被认定为工伤的,有关费用按《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新发生的费用按《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且该通知第五条第三款明确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