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是否能够开具调查令需要结合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操作进行分析:
1.劳动仲裁阶段的调查令权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仲裁庭的职权: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或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
-调查令的性质:调查令(由法院签发,强制第三方配合取证)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制度,通常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权限范围。因此,仲裁庭本身无权直接开具法院意义上的调查令。
2.当事人如何解决取证困难
-向仲裁庭申请协助:若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如工资记录、考勤表等),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第三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拒不提供的,仲裁庭可能作出对用人单位不利的推定。
-仲裁庭主动调查:对于关键证据,当事人可申请仲裁庭依职权调取,但实践中仲裁庭是否采取行动可能因案而异。
3.诉讼阶段的调查令申请
若劳动仲裁后进入法院诉讼阶段(如对仲裁结果不服起诉),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司法解释,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法院签发强制调取证据。
4.地方实践差异
部分地区可能探索仲裁与法院协作机制,或通过地方性规定赋予仲裁机构更多取证权限。建议咨询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或律师,了解具体操作。
总结
-劳动仲裁中:无法直接申请法院调查令,但可通过仲裁庭协助或自行举证。
-诉讼阶段: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强制调取关键证据。
建议:若在仲裁中遇到取证障碍,及时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必要时提前准备在后续诉讼中申请调查令,并咨询专业律师以制定策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