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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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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10:35:42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一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学习、生活、工作的合法住所;二是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但在本地没有固定住处的,或者根据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由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办案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也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的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第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是指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除与自己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和所聘请的辩护律师、辩护人以外的其他人,也不得与这些人以外的其他人通信。“通信”除了一般的信件往来外,也包括通过新的通讯方式,比如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进行的沟通和交流。

  第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即被监视居住人应随传随到,这是对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起码的要求,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第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即被监视居住人不得以口头、书面或者以暴力、威胁、恫吓、引诱、收买证人等形式阻挠证人作证或者让证人不如实作证,也不得指使他人采取这些方式阻挠证人作证或者让证人不如实作证。

  第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即被监视居住人不得利用自己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隐匿、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者串供,或者指使他人采取这些方式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毁灭证据”,是指采取积极行动隐匿证据,阻碍司法机关查明案情的行为,包括销毁已经存在的证据,或者将证据转移隐藏的行为等。“伪造证据”,是指制造假的证据、对证据进行变造等改变证据本来特征和信息等,以便推脱自己责任,逃避追究。“串供”,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利用自己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等。

  第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之一,如果给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造成了干扰或者增加了困难,严重妨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就属于“情节严重”。比如,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擅自会见他人、经传讯不到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等。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予以逮捕;如果违反规定情节较轻,可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对于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需要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先行拘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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