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关押但要求其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
1.符合逮捕条件。也就是说,对于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一规定,明确了监视居住作为逮捕替代措施的性质。有关部门在适用监视居住措施的时候,首先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逮捕条件。
2.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患有严重疾病”,主要是指病情严重,生命垂危、在羁押场所内容易导致传染、羁押场所的医疗条件无法治疗该种疾病需要出外就医、确需家属照料生活等情况。“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年老、严重残疾等导致丧失行动能力,无法自己照料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他人照料的情形。这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不能照料自己生活,同样一般也无法再实施妨碍诉讼、危害社会的行为。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妇女在怀孕后,生理、心理会发生变化,行动不便等也减弱了其妨碍诉讼、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胎儿的正常发育也需要不同于一般人的照顾和医疗措施。刚出生的婴儿需要母乳喂养,初期的成长环境也会对其人生具有非常重大的塑造作用。为了有利于胎儿、婴儿的发育、成长,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监视居住,让她们及婴儿回到社会或家庭中,得到更好的医疗和照顾,是人道主义精神的要求,有利于刑事诉讼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扶养是指家庭成员以及亲属之间依据法律所进行的共同生活、互相照顾、互相帮助的权利和义务。“扶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对老人的赡养(包括养父母子女以及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以及配偶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扶养。适用监视居住,一是要求被扶养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比如因为疾病、残疾、年老丧失生活能力或者行动能力、年幼等无法照顾自己基本生活的情况。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该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即除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没有其他人对该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案件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案件的性质、情节等表明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是采取更为轻缓的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或者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能够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的情形。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也就是说他实际上存在社会危险,这导致办案机关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会面临一定的风险。因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确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更为适宜”的时候,要结合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等,综合各方面因素慎重考虑。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羁押期限”,是指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如果案件在法定羁押期限届满不能办结的,对于还需要继续侦查、审查核实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审理,又有社会危险性,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本条的规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这样有利于督促司法机关抓紧时间办案,减少久拖不决的案件数量,有助于解决超期羁押问题。
“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而不是“应当”“必须”,是考虑到让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对于有些尽管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况,但可能具有很大的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不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而予以逮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