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经常在代理案件时因法律关系定性模糊而陷入被动。承揽与劳务一字之差,责任划分天壤之别——定作人仅担选任过失,接受劳务方却可能面临无过错赔偿!若将承揽误判为劳务,发包方可能被“连带责任”拖下水;若混淆劳务为承揽,企业恐因“未尽安保义务”赔穿底线!一招破局:紧扣合同约定、报酬支付方式、工作控制力三要素,让法律定性再无争议。如何精准定性法律关系,今天我们分享一个案例,供同行学习。
【案件背景】
2021年6月,王经理通过其子将某矿业公司碎石场内的星铁皮棚搭建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张工头,双方口头约定由张工头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及设备,王经理一方承担材料费用。张工头随后雇佣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操作证的李某、王某等人参与施工,工钱按日结算。同年7月23日施工期间,吊车司机陈某在操作中未将星铁皮固定到位,张工头临时指挥工人调整作业顺序,导致焊接中的方通钢条因晃动坠落,击中未佩戴安全帽的李某头部致其死亡。事故经某县应急管理局调查认定:王经理违规发包给无资质主体、张工头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李某无证上岗且未采取防护措施,三方共同导致事故发生。李某家属诉请王经理、张工头等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6万元,并要求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担责。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于:1.王经理与张工头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2.各方过错责任比例的划分标准;3.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独立计算;4.甲保险公司是否基于车辆保险承担替代责任。上述争议涉及《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劳务关系侵权责任)、第1193条(承揽关系定作人责任)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17条的适用,具有显著的法律解释与实务指导意义。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1.法律关系层面,王经理与张工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张工头与李某等人形成劳务关系,王经理之子作为委托代理人,其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2.过错责任划分,王经理作为定作人,选任无资质的承揽人违反《民法典》第1193条,存在选任过失,酌定承担20%责任;张工头作为承揽人及劳务接受方,未提供安全防护设备、雇佣无资质人员且未消除现场隐患,违反《民法典》第1192条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60%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持证上岗且未佩戴安全帽,违反安全生产规范,自担20%责任;其余工人及甲保险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责任。3.赔偿金额计算,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98万元、丧葬费4.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合计106.2万元,按责任比例由王经理赔偿17.3万元、张工头赔偿60.1万元。4.保险责任排除,甲保险公司承保的吊车虽在保险期间,但本案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陈某无需担责,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义务。
【二审裁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责任比例认定合法,王经理选任过失、张工头管理失职及李某自身过错的事实清楚,一审划分比例符合《民法典》过错归责原则;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合规,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未超出法定标准;民事赔偿独立于行政责任,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仅作为事实参考,民事赔偿需结合侵权构成要件独立判断。最终裁定驳回王经理、张工头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这案子说白了,就是农民工干活时出事儿,家属告老板赔钱。老板把工程包给没资质的工头,工头又找来没证的工人,结果高空作业时钢条掉下来把人砸死了。法院判下来:老板因为乱发包担责20%,工头管理不到位赔60%,死者自己没戴安全帽也得背20%的锅。保险公司?一分钱不用掏!这判决给所有包工头、老板和打工人都提了个醒——资质、安全帽、签合同,一个都不能少,否则赔钱的时候哭都来不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