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抚养费的实际给付,以其具有负担能力为前提。抚养费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长,抚养费数额的多少直接关乎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法院审判此类案件首先要遵循的就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
(一)给付义务人领取失业金、生活困难;
(二)给付义务人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
(三)给付义务人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
律师补充: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