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当职工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日期不一致时,退休年龄的确定**以职工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而非身份证或户口簿日期。这一规定依据的是国家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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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依据和操作:**
1.**档案优先原则**
档案中最早的出生日期记录(如招工登记表、入学/入伍政审表、毕业生分配表等原始材料)是认定退休年龄的法定依据。若档案中的日期不一致,以**最早形成档案材料的日期**为准。
2.**身份证或户口簿的作用**
身份证或户口簿的日期仅作为参考。若档案日期与身份证日期矛盾,需通过档案原始材料核查。
3.**特殊情况处理**
如果档案存在涂改、缺失或争议,需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核查,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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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操作步骤:**
1.**核对档案原始记录**
联系档案保管单位(如人才中心、用人单位)调阅档案,确认最早的出生日期记载。
2.**申请退休时提交材料**
办理退休手续时,需提供档案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会依据档案审核退休时间。
3.**争议处理**
如对结果有异议,可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区级人社局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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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在上海办理退休时,若档案与身份证日期不一致,**以档案中最早的出生日期记录为准**。建议提前核查档案材料,确保退休手续顺利办理。如有疑问,可致电上海人社咨询热线**12333**或前往各区社保中心窗口确认。
引用法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