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3月,赵先生入职某度假村公司,并签订了为期3年劳动合同。2014年5月,双方再次签订6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合同内第二十一条约定合同增加员工手册、加班管理制度、薪酬体系等内容。2018年4月,公司名称变更。
2019年1月至4月,赵先生薪酬上调800元。
2019年5月,因有员工反映赵先生个人涨工资相关事宜,故党委会拟由公司纪委进行初步了解调查,赵先生工资亦不再按此标准增长,并接受停职调查。2020年7月,公司向赵先生发送《员工违规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内容为:你于2011年3月到公司的综合办公室工作,担任人事劳资一职。2019年1月至4月,你利用职务之便,在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为自己涨工资,每月涨800元,合计共3200元,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第三部分3.10“41.根据过失性质,影响程度,其他应确认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违纪行为”之规定,公司有权依据前述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另,赵先生于当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截至2020年7月赵先生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共13年10个月。员工诉求
公司支付2011年3月至2020年7月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争议焦点
公司以赵先生未履行审批手续给自己涨工资,违反其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裁判结果
仲裁:仲裁委未在法定期间内出具裁决书。一审/二审:公司支付赵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