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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未将房屋尾款交付执行前,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的理解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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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10:46:36

何红雨

何红雨 律师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①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房的买受人,其对于所购房屋的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而获得保护。而对于是否系生活消费需要,则并不必然以是否系从开发商处购买一手房为标准予以区别对待。

  ②法律从不强人所难。虽然《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第3项规定“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但本案案外人未支付尾款具有正当理由,且其明确表示愿意按照法院的要求支付,但法院未要求其支付。故不宜机械地理解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在案外人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完毕之前,就不能够对其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审理判断。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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