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根据调查的结果,区分情况,对有关证据作出处理。
“经过法庭审理”,是指经过《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审判人员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审查了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之后。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调查的结果,对取证合法性存在疑问的证据进行处理:
1.确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包括确认存在非法收集言词证据的情形,或者确认存在收集实物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形,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2.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的,即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明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审判人员对是否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仍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对有关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3.如果经过法庭调查和人民检察院举证,法庭确认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有关证据属于合法取得的证据,可以在对定罪量刑事实的法庭调查中使用,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