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韩某曾是某租赁公司的员工,但在公司工作了几个月后就辞职了,但这段工作经历却为他以后的盗窃提供了帮助。韩某于2023年10月份入职某租赁公司,2024年1月份停职调查处理。韩某在公司期间,了解过换电瓶的工作原理和结构特点,也知道电瓶放在换电柜里,知道电动车上的电瓶如何拆卸,但韩某的工作内容中不负责换电瓶。离职后,韩某因为缺钱就动起了歪心思。他想起离职前没有把客户还车时的大约一、二十块电瓶放回到换电柜里面去,想着把这些电瓶卖掉换钱,于是在某网络平台上找到一个回收电瓶的信息,便在线与对方取得联系。2024年1月,韩某给对方发了位置,约好上门取电瓶当面交易,韩某以4块电瓶每块100元的价格卖给对方,获利400元现金。韩某尝到甜头后,开始大量盗窃电瓶。自2024年1月份开始,韩某偷换电柜的电瓶,偷完电瓶积攒到一定数量,就联系网络平台上收电瓶的人出售,其把偷来的电瓶分7次出售。这7次交易其每次均是把偷来的电瓶临时存放在同一地点,然后联系人上门取货。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自认为手段高明,作案天衣无缝的韩某于2024年3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2024年1月至2月,韩某在市区的某电动车公司设置的“换电柜”内,趁无人之际,多次采取破坏换电柜门锁的方式,窃取换电柜内电瓶及从安装电瓶的电动车内窃取电瓶,上述被盗电瓶共计三百余块,价值十余万元,韩某将上述电瓶售于他人,非法获利共计三万余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电瓶发还某电动车公司。案件审理过程中,韩某的近亲属代其赔偿某电动车公司未追回的电瓶经济损失,某电动车公司对韩某的行为予以谅解。韩某近亲属代韩某退缴违法所得3万余元并预缴了罚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韩某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被盗物品及给被盗单位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已获得赔偿,韩某获得了公司谅解,其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且经判前社会调查,韩某对所在社区无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一审宣判韩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