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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经典案例及解析精选

#债权债务

957浏览

2025-02-08 17:46:30

刘怿

刘怿 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精选《民法典》经典案例与深度解析

  ——普及法律知识,推动守法意识——

  普法宣传

  案例1:陈某与王某是夫妻,陈某在1992年辞职后开设了一家个体服装店。然而,由于陈某的开店计划一直未得到丈夫王某的认同,因此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明确约定陈某开店所需承担的全部责任,以及双方各自收入的处理方式。尽管陈某在经营过程中遭遇了盈利的不稳定,但王某并未过多干预。陈某开店后,虽然未与王某正式分伙,但她仍以店内收入为家庭购置生活用品,而两人的收入则各自保管。然而,1994年陈某因进货失误导致商品积压,并欠下了8万余元的债务。1995年初,债主们纷纷上门讨债,陈某用店内货物和自己的存款来偿还债务,但仍欠林某2万余元。由于林某未能从陈某处获得全部欠款,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以其存款来偿还陈某的债务。经法院查实,王某在银行有5万元存款。

  [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有何具体规定?林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偿还陈某所欠债务?

  解析: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在判断是个人投资还是家庭投资时,需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投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性质,即是个人的还是家庭的;二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中的收益是否用于家庭共同享用。

  本案中,由于陈某与王某仅对个别财产(即经营收入)作出约定,而未对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作特别约定,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这意味着王某仍需以他的收入对陈某的债务负责。因此,林某有权要求王某偿还陈某所欠债务。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胡某与李某所签订的合同,本质上是一种遗赠扶养协议。这种协议的核心在于,扶养人李某需承担胡某的生养死葬义务,作为回报,胡某在去世后将财产赠予李某。此协议的生效完全取决于李某是否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李某并未能妥善履行其职责,甚至对胡某产生了恶语相向和驱逐的行为。因此,胡某有权解除这份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取消李某的楼房共有人的资格,从而恢复其房屋的所有权。

  本案中,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取消李某的楼房共有人的地位,确保房屋所有权完全归属于胡某。这一判决不仅是对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尊重,也是对胡某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案例3:胡某在1987年12月因出国手续费用不足,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承诺在出国前还清。然而,胡某直至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未能归还借款。张某在胡某出国期间虽多次探访,但并未提及借款之事。胡某在国外期间与张某虽有联系,但同样未谈及还款事宜。直至1990年8月胡某回国,张某才提出还款要求。胡某在10月份的字据上注明月底还清全款,然而在11月5日再次被张某催款时,却以律师朋友的意见为由声称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无需偿还。张某愤怒之下,次日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本金及利息。

  [问题]

  胡某对张某的债务诉讼时效是否已实际到期?

  1990年10月胡某在字据上注明的月底还款承诺有何法律效力?

  张某是否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胡某所欠款项?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案中,胡某于1987年12月借款,至1990年10月张某首次要求还款,已近三年,显然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胡某的债务诉讼时效已实际到期。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规定,即使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此处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指实际履行,还包括重新作出履行承诺。因此,胡某在1990年10月的字据上注明月底还款,即是一种重新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反悔。

  鉴于胡某的重新承诺,张某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胡某所欠款项。

  张某向法院提出的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并非因为诉讼时效尚未届满,而是基于胡某已经重新作出了还款承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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