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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294—297条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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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10:46:48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九十五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第二百九十六条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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