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决定办案机关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
证据的虚假、藏匿和灭失,尤其是可作为定案根据的关键证据的虚假、藏匿和灭失,会对案件的办理造成严重的影响,乃至造成冤假错案。
所以《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都要追究法律责任。“无论属于何方”,是指无论是执法人员,还是诉讼参与人,或是其他人,只要有这三种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受法律追究”,是指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伪证罪、包庇罪、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