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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3—206条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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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9:55:04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第二百零三条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二百零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二百零五条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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