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持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请求,一般基于以下说理: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系共同共有,夫妻一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2.男方未经配偶同意,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违反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应当返还,或者认为第三者取得财物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既然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原配和丈夫应当共同作为原告向第三者提起诉讼,要求第三者向原配和丈夫返还财产。
有的案件列丈夫为第三人,但没有要求丈夫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丈夫被通知应诉的情况下,应该表明自己是否有独立的请求权,如果有独立请求权,应当主动提出要求第三者将款项一并向自己返还的请求,如果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或经法院释明依然不提出请求权,那么原配才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然后,就是返还多少的问题。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男方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中,双方都是过错方,如果判决第三者全部返还原配和男方,那么这份错误相当于由第三者全部承担。男方可以说“毫发未损”。
男方和原配作为共同的利益方,既然共同利益体中的男方在行为中存在过错,就也要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第三者不用返还全部财产。
至于返还多少呢?应以返还比例不超过50%为宜,这样就不会损害到原配的利益。如果原配认为不全部返还损害到自己的利益,可以另向丈夫提出赔偿。
但是实务中,很多案件将丈夫列为被告,但却不要求这个被告承担责任,那么列丈夫作为被告的意义何在呢?
综上所述,在原配向第三者追回财产的案件中,应一并让丈夫作为原告或列丈夫为第三人,丈夫不单独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的话,原配可以作为原告单独起诉。如果丈夫提出第三者不应全部返还或没有表态,那么法院最多判决第三者返还一半财产。这样,原配的利益并不会受到损害,也不会让第三者成为夫妻关系不恰的“牺牲品”。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上文法院说理中的第一点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并没有保留这一条,所以夫妻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夫妻任何一方的行为不应受到过多限制。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