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虽然对于各级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实际执行中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往往会因为对案件的性质和事实的认定以及适用法律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对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产生分歧,或者由于一些情况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而造成管辖不明,以至出现相互推诿或者两个法院都要受理的情形。同时,也存在极少数案件由于案情或者案件当事人的特殊情况,不宜由当地或者受理该案件的法院管辖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上级法院也可以将案件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根据本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即上级人民法院在案件管辖不明的情况下,有权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其中“上级人民法院”主要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
“管辖不明的案件”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该案件的管辖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对该案件应由谁管辖存在争议。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上下级人民法院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本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是一种法律上的授权。
本条也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即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某一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后,可以指令已受理该案的法院将案件移送指定受理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