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本条是关于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处理的规定,是对地域管辖规定的一种补充。
我国地域辽阔,案件情况复杂,有些犯罪分子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涉及地区广,同一个案件,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会使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为了避免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发生争办或互相推诿的情况,影响案件及时处理,或者造成审判工作重复,浪费财力、人力,因此,本条对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对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必要的时候”,主要是指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不是主要犯罪地,如果由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震慑犯罪分子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更为有利时,可以由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