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无辜居民”,是指在战区居住的对我军无敌对行动的居民,包括我方管辖的居民、敌方管辖的居民和属第三方管辖的居民。
“残害”,是指对无辜居民实施伤害、杀害、奸淫等侵犯人身的暴力行为。
“掠夺”,是指行为人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抢劫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是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实施上述行为的,才构成本罪。
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和掠夺无辜居民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居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更重要的是违背我军宗旨,破坏我军声誉,违反了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危害了我军的军事利益。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残害,掠夺无辜居民多人的,结伙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手段恶劣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情况。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残害掠夺人数众多的,掠夺财物数量特别巨大的,手段特别残忍的等情况。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