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好心”帮挪车出意外,驾驶人与车主谁担责?

#综合咨询

1030浏览

2024-12-24 10:55:02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2023年3月,某道路养护公司的劳务人员王某经过某村路口时,帮工友丁某挪动一辆电动四轮老年代步车。然而在挪车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撞到了经过该路口的行人,导致温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温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共花费医疗费24074.26元,王某给付温某某16000元。王某认为温某某所花费的医疗费中包含治疗基础病的费用,其不认可该部分费用,但并未申请对此进行鉴定。因与王某未就赔偿达成一致协议,温某某将电动车的驾驶人王某、电动车车主丁某以及王某的务工单位某道路养护公司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王某辩称,自己仅仅是帮忙挪车,并未预料到会撞到温某某,并且在挪车过程中温某某的儿子也在帮忙推车,如果不是温某某的儿子用力过猛,自己也不至于撞到温某某。丁某则称,老年四轮电动车在路边停靠时未上锁,当时自己并未要求别人帮忙挪车,因此不应对温某某的损失承担责任。道路养护公司辩称,王某并非其员工,仅是务工人员,事故发生时王某已下班,故不应对事故承担责任。诉讼过程中,温某某申请鉴定,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被鉴定人温某某误工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温某某支付鉴定费2250元。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驾驶电动车撞伤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丁某作为电动车车主,离车后未锁车门,并将车钥匙放置在车内,结合丁某与王某系工友关系、车钥匙放置的位置及王某能找到车钥匙等因素,认定丁某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无证据证明王某挪动电动车系履行职务行为,要求道路养护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依据。最后,法院认定温某某的损失由侵权人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车主丁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