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书;
(二)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证明文件;债务人公司章程;债务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同意申请破产的决议文件;债务人为国有独资或者控股公司,还应当提交出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以及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意见;财产状况说明;
(三)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四)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五)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六)其他与破产有关的资料。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