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则具有不确定性,可以是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2.关系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中,除了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相对而言,劳务关系仅涉及财产关系,双方主体地位更加平等,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待遇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获得工资报酬外,还享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通常只获得劳动报酬。
4.适用法律与合同形式不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合同的法定形式也存在差异。劳动关系的确立需遵循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通常采用书面形式;而劳务关系则更多地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其合同形式可以更为灵活,包括书面、口头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