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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借款如何认定交付完成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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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0:57:59

蒋昕赤

蒋昕赤 律师

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因查明事实的需要,可以通过传唤当事人本人或者法人、其他社会团体的具体经办人员到庭,采取隔离质证、交叉询问等方式进行审查,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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