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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劳动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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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09:47:38

许议文

许议文 律师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劳动者如何维权?

  1什么是拖欠、克扣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超过规定和约定的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双方对应付工资的具体金额并无异议,只是用人单位发工资时间超期。

  无故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扣减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如少发、明确表示拒绝发放剩余部分工资,双方对工资发放的数额存在异议。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违反劳动法律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者的救济途径

  1.进行行政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行政投诉,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查证属实的,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人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的50%至10%加付赔偿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足额发放工资。劳动者也可以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仲裁中一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和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工作每满一年支持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超出半年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

  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即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法律也规定了直接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上述规定简化了欠薪争议的解决程序,取消了仲裁前置的门槛,大大减少了劳动者维权的时间和成本。但适用条件也较为严格:劳动者直接以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即对于劳动报酬的发生、未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效力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无异议,只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欠薪争议才能以普通债务直接向法院起诉。

  4.申请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第一款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在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经受理、审查后认为支付令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支付令请求。

  即不满足“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裁定驳回支付令请求,或收到债务人的书面异议且经审查认定异议成立的,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此时,劳动者也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且应当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吴浩律师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现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ND-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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