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先需要做伤情鉴定,如经鉴定为重伤,具备上述几种情节,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说并不是构成了重伤就一定负刑事责任,重伤并且包含以上六种情形的,才需要负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