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具有以下6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纳入黑名单后:
1.不能贷款;
2.不能完成以下消费: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及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3.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政府扶持、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限制;5.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员工招录时受到人事录用限制。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若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法院将屏蔽或者撤销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更新到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通报给原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将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而符合屏蔽或者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如果各联合惩戒单位认为其符合管理要求的,将允许其信用修复,并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