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道路上的车位有两种类别,其归属不能一概而论。
一类是经过规划的车位。《民法典》第275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在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凡是经过规划的,无论是在地下还是地上,无论是否在小区道路上,都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划车位的归属,但从《民法典》第275条第一款中“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表述来看,规划车位实际上归开发商所有。既然如此,小区道路上经过规划的车位就不属于业主共有。
另一类是没有经过规划的车位。《民法典》第275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规划之外,小区道路上新增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综上所述,小区道路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商,规划之外新增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