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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普法| 开设硅胶娃娃成人体验馆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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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0:10:37

许议文

许议文 律师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生活普法|开设硅胶娃娃成人体验馆是否违法

  据网上新闻,近年出现了“共享妻子”产业链,一天开房次数达70次,胸都被抓破了。这个“共享妻子”并不是真人,而是用硅胶娃娃提供性服务的成人体验馆。这些体验馆目前在监管上仍存在盲区,今天跟大家分析光顾或者开设硅胶娃娃成人体验馆是否违法的问题。本文阅读时间大约5分钟,分为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消费者不构成嫖娼

  二、经营者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三、经营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四、经营者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五、开设成人体验馆仍存在违法风险

  消费者不构成嫖娼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嫖娼强调的对象是有生命体的自然人,必须是在两个人之间发生,而硅胶娃娃是玩具,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因此不能按嫖娼来处罚。

  经营者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中的“他人”包括妇女或男性。硅胶充气娃娃并非真人,不能解释为“他人”,故此类行为不宜定性为组织卖淫罪。

  经营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现实中此类行为类似于“出租”行为,即将自己所有的硅胶充气娃娃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的费用。一方面,现阶段并无明确法律法规明确此类行为如何归类,也并未要求此类行为必须经有关部门许可或批准,同时对其的监管手段及监管方式也尚未明确,似不符合“违反国家规定”的人罪条件;另一方面,非法经营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而此类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扰乱市场秩序”,似存在一定的讨论空间。只要经营者办妥经营手续,现阶段不宜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经营者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的行为。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仿真式性辅助器具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220号)中明确了“仿真式性辅助器具”不纳入医疗器械管理范围,但对该类物品如何定性与管理,目前缺少明确规定,存在监管空白。在出台明确规定前,将硅胶充气娃娃定性为淫秽物品似有不妥。而且,从属性特征来看,硅胶充气娃娃似不具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属性。此外,《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传播”,主要是指通过传阅、出借、展示、赠送、讲解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物品。对利用硅胶充气娃娃等性玩具为不特定人群提供性服务,并无向社会公众散布、流传有关物品或内容的行为,似不符合“传播”的行为特点。

  开设成人体验馆仍存在违法风险

  尽管在监管上,该类体验馆是否合法仍存在争议,大多店铺现在游走在法律边缘经营,后续做好规范比禁绝更为重要。

  此外,部分店家卫生条件堪忧或有涉及性疾病传播隐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梅毒、淋病属于乙类传染病,如发生大范围交叉感染,相关经营者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相关平台对于商铺经营行为需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特别对未成年人而言,分辨能力较低,这类含有性暗示与淫秽内容的推送或违反《广告法》。

  结语

  性需求是人类社会的刚需,不论性别,不论年龄,合理释放性需求有利于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硅胶娃娃共享体验馆能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人们的性需求。成人体验馆的出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性焦虑,减少意外怀孕,避免感染性传播疾病,甚至缓和非婚性行为等社会问题,但前提是要做好卫生防护、保持私密,经营场地要远离特定区域,更不得损害他人的权益,且能被自愿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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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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