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年1月,刘某到某洗浴中心洗浴,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刘某称是由于地面湿滑且缺乏必要的防滑措施及警示标识而导致其摔倒。刘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颅脑损伤,枕部头皮挫伤等。后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洗浴中心承担医疗费和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000元。某洗浴中心辩称,对刘某在其洗浴中心滑倒无异议,但认为刘某滑倒是因为刘某在行走过程中踩在自己脚上导致的,洗浴中心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刘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义务采取一定措施预防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洗浴中心属于较为特殊的经营场所,相较其他类场所滑倒的可能性更高;且洗浴中心具有封闭私密属性,洗浴者自身在洗浴中心这种场所应该比在一般场所负有更为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经过主审人陈雪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洗浴中心一次性赔偿刘某4000元(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全部费用),刘某就此事不再向某洗浴中心主张任何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