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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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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0:06:32

蒋昕赤

蒋昕赤 律师

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尽管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以备忘录的形式构成债务加入的,但借款人将借款实际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出借人亦有权请求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即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但作为借款合同的债务人,除非存在借款合同无效情形,否则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债务加入不是债务转移,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还款责任。

  司法实践中,常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公司的发展而到处借款的案例,对于公司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公司管理或限制好这类“特殊主体“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而言,对外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经营,则可能需要独立承担还款义务,应当尽量避免。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为个人所用,则是违法的,甚至是属于触犯刑法的行为,存在犯罪的法律风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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