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拘留的适用对象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个体。现行犯即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体,而重大嫌疑分子则是指有充分证据显示其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个体。
二、拘留的法定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在以下情形之一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
1.犯罪预备、实施或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
2.被害人或目击者直接指认的;
3.在其住所或身边发现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已在逃的;
5.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与他人串供的;
6.不提供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若符合第82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刑事拘留的程序
1.决定拘留:公安机关在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需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并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并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2.执行拘留: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要求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如果被拘留人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并获得其配合。
3.拘留期限: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通常为14天,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拘留期限可延长至37天。公安机关在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引用法条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