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令的发出并不直接等同于最终的判刑,而是案件进入正式调查阶段的一个标志。判刑与否,需要经过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法庭的审理和裁决。
逮捕令的适用条件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有实施新犯罪的可能性;
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现实威胁;
3.犯罪嫌疑人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嫌疑;
4.犯罪嫌疑人有对被害人、举报人或控告人实施报复的风险;
5.犯罪嫌疑人有自杀或逃跑的企图。
关于逮捕令的执行步骤,主要包括:
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根据检察院或法院的决定签发逮捕证,并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时,至少两人参与,并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要求其签名或按手印。
3.逮捕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当逮捕时,应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4.若在异地执行逮捕,需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并协助执行。
5.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时,应及时通知检察院。
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被告无罪:
1.犯罪情节极其轻微,不构成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且未告诉或已撤回告诉;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死亡;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引用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