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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令发出后,是否一定需要判刑?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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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3 10:13:30

张学军

张学军 律师

广东飞博律师事务所

  逮捕令的发出并不直接等同于最终的判刑,而是案件进入正式调查阶段的一个标志。判刑与否,需要经过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法庭的审理和裁决。

  逮捕令的适用条件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有实施新犯罪的可能性;

  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现实威胁;

  3.犯罪嫌疑人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嫌疑;

  4.犯罪嫌疑人有对被害人、举报人或控告人实施报复的风险;

  5.犯罪嫌疑人有自杀或逃跑的企图。

  关于逮捕令的执行步骤,主要包括:

  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根据检察院或法院的决定签发逮捕证,并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时,至少两人参与,并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要求其签名或按手印。

  3.逮捕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当逮捕时,应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4.若在异地执行逮捕,需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并协助执行。

  5.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时,应及时通知检察院。

  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被告无罪:

  1.犯罪情节极其轻微,不构成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且未告诉或已撤回告诉;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死亡;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引用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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