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的诉讼时效问题
恋爱期间的赠与,按照性质可以分为:
1.日常的小额的表达爱意的赠与,不能要回,不存在时效问题;
2.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可以要回,但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3.其他恋爱赠与需考虑双方的收入综合认定能否撤销。
赠与可以要回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该是客户知道结婚目的无法时间时,计算三年诉讼时效。
知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的节点,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比如:
1.双方分手时;
2.一方与第三人订婚、结婚时;
3.关于赠与金额仍需结合转账记录、男方收入情况综合认定。
不论以双方分手、还是一方结婚作为起算点,都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