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三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