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家长托关系办入学的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扰乱了正常的招生秩序,损害了其他学生平等择校的权利,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这也就意味着,即使家长托关系办入学支付了费用,在委托事项未办成的情况下,也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但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对于委托合同无效均具有过错,家长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且,托关系办入学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一方面,家长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支付的“择校费”等款项不一定能够全额追回。另一方面,这种不正当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孩子的正常入学,耽误孩子的学业。
为了孩子的未来,家长们应当摒弃托关系办入学的错误观念,走正规途径入学。可以通过了解相关政策、咨询教育部门、按照正规流程报名等方式,为孩子争取合法的入学机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孩子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接受教育,健康成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