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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债权收购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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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3 10:57:06

蒋昕赤

蒋昕赤 律师

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债权收购通过收购客户的债权,达到退还客户存款、保证金等的目的。金融机构网点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俗地讲,就是面临破产或被清算的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地,通过收购客户的债权,达到退还客户存款、保证金等的目的。

  债权收购的范围:一是个人债权。也就是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主要有:个人储蓄存款;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二是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个人和机构),包括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如我们存在证券营业部的保证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

  个人债权是指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而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如下:1、个人储蓄存款。2、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3、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财产,包括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4、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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