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律法规】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的表现形式和定性依据

#综合咨询

1282浏览

2024-10-12 10:58:41

郑文海

郑文海 律师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法律法规】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的表现形式和定性依据

  【常见表现形式】

  1、以虚报人数、虚列支出等方式套取专项资金

  2、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待遇

  【定性依据】

  (1)民政部财政部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六、加强协议监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对不按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六、加大低保资金的投入和管理力度,保证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把低保数据统计上报关,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沟通,确保低保人数和低保资金支出数额的准确性。”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十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6)财政部民政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第十九条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拨上级补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来源:《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