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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是否必须经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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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11:56:16

郑文海

郑文海 律师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离婚案件是否必须经过调解?

  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先组织诉前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1、2款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一本通·程序篇》节选

  来源:奉法尚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供普法参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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