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7—141条

#企业法务

872浏览

2024-09-26 10:00:54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第一百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第一百四十一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