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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6—130条

#企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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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10:00:29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一百三十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七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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