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量刑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二)追诉时效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诉时效十五年。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追诉时效二十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