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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意见之真实性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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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11:16:42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真实性异议包括对形式真实性的异议和对实质真实性的异议,主要有三种质证意见:一是有异议,二是无异议,三是无法确认或无法表态。

  具体来说:对形式真实性有异议:(1)未能提供原件、原物的;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未能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2)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不相符;(3)如果对方出具的证据涉及己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该签字或盖章非己方当事人所为的,申请对签字或盖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对实质真实性有异议:(4)内容与事实不符;(5)证据存在删减、剪辑、遗漏等情形(尤其是视听证据、电子数据);(6)证人与举证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7)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明显违背常理、审核经验、交易习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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