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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污染湖水承担养殖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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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11:09:41

柳亚龙

柳亚龙 律师

北京观韬(宁波)律师事务所

  2021年1月,村民王某发现自己辛苦养殖的珍珠蚌开始大面积死亡,2个月后50余亩水域的珍珠蚌全部死亡。王某认为,造成其“颗粒无收”的原因是,某交通建筑公司在其公路扩建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有效采取防护措施,导致黄泥泥浆大量侵入王某承包养殖珍珠蚌的湖泊中。多次协商无果后,2022年2月,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某交通建筑公司及承保该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二被告共同辩称,珍珠蚌死亡是由原告未及时抢救、养殖密度过大等多种原因造成的,原告并不能证明系由被告工程施工导致;此外,原告养殖的珍珠蚌即使没有死亡也是要捞出售卖,不存在清理费一说。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交通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明知施工过程中会产生泥浆,泥浆也容易渗透到原告承包养殖珍珠蚌的湖泊中进而污染湖水,应对王某养殖的珍珠蚌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包括珍珠蚌财产损失、鉴定费、湖面清理费等。据此,衢江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2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被告也履行了赔偿责任。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造成他人损害”的法条文义来看,该条系关于环境私益侵权的规定,并且相较于侵权责任法,该条增加了“破坏生态”这一侵权行为类型,体现了民法典对环境资源更充分的保护。同侵权责任法一样,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是严格责任承担规则——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都应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某交通建筑公司不能以主观上无过错推卸责任,也不能以未违反施工许可为由免责。与一般情况下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之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民法典对环境侵权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从而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本案原告王某仅需证明被告施工流入湖泊的黄泥与珍珠蚌死亡具有关联性即可,承担的是初步证明责任,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被告证明。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被告除赔偿珍珠蚌损失外,还应支付原告王某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的合理费用与鉴定费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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