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执行机关如何收取、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

#综合咨询

927浏览

2024-09-16 10:53:28

陈高超

陈高超 律师

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收取和没收——执行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取保候审的执行只有公安机关。同时“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号)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居住地在异地的,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暂不讨论国安、军保、海警和监狱决定、执行取保候审。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往往不是同一机关。比如,甲省乙市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决定取保候审,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在甲省乙市丁县。

  这就面临一系列实务问题:

  1.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应当存入决定机关的专户还是存入执行机关的专户?

  2.依法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决定机关实施还是执行机关实施?

  3.没收保证金的审批程序?

  4.没收的保证金如何上缴国库?

  一、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应当存入决定机关的专户还是存入执行机关的专户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实务指引】

  决定机关作出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将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或者为期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指定的银行专户(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二、关于依法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决定机关实施还是执行机关实施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第七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公安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实务指引】

  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第七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三、关于没收保证金的审批程序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实务指引】

  执行机关认为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制作呈请没收保证金报告书,写明没收的理由、依据和拟没收的数额,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四、关于没收的保证金如何上缴国库的问题。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复议、复核后维持原决定或者变更罚款数额的,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保证人罚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并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决定机关。

  【实务指引】

  “国家的有关规定”是指《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