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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消费者网购后“仅退款”,商家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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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9 10:13:47

刘世玲

刘世玲 律师

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顾赞原告潍坊滨海区某经营部(反诉被告)系抖音平台商家,被告朱某(反诉原告)系消费者。2023年4月8日,被告(反诉原告)在原告(反诉被告)的抖音店铺下单一款为“【拍5送10】到手15只梭子蟹带膏带黄母蟹3—8两/只”的商品,金额为199元。2023年4月9日,原告(反诉被告)将货物发出。2023年4月12日,被告(反诉原告)签收快递。2023年5月7日,被告(反诉原告)以“品种、产品、规格、成分等与商品描述不符”为由申请售后仅退款,并申请抖音平台介入处理。当日,原告(反诉被告)在抖音平台向被告(反诉原告)发送消息,被告(反诉原告)未予以回复。2023年5月8日,抖音平台处理被告(反诉原告)售后申请,处理结果为仅退款,平台协商记录显示“已退款给买家,本次售后结束,退款金额:¥199”。货物已被被告(反诉原告)家属丢弃,未退还给原告(反诉被告)。

  裁判要点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被告(反诉原告)从原告(反诉被告)处购买海鲜产品蟹子,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交付蟹子,被告(反诉原告)向原告(反诉被告)交付货款,视为完成交易。被告(反诉原告)作为网络购物平台买受人,若商品出现问题,被告(反诉原告)应当参照网购平台交易习惯,即七日内与卖家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平台介入处理。本案中,被告(反诉原告)的货物签收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被告(反诉原告)申请退款时间为2023年5月7日,时隔25天,已超过海鲜产品的常规售后处理时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19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其提交的证据关联性存疑,故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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