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郭某与赵某相识于一款游戏,虽然素未谋面,但两人性情相投,在游戏世界十分同频,多次相约一起打游戏。几年下来,两人共同在游戏场驰骋相伴,结为好友。“兄弟,游戏账号被封了,麻烦你借点钱,让我解封一下账号”“兄弟,最近手头有点紧,借点钱周转一下,可行?”“兄弟,我办事你放心,你先转给我,我周转开就马上还你......”2021年10月,赵某因游戏封号需解冻等原因多次向郭某借款12600元,郭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已按约提供完毕借款,但赵某未如约及时向郭某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此后,郭某多次催要无果后,无奈之下将赵某诉至兴安县法院。截至起诉之日,被告赵某仍余借款本金12600元未还清。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虽然未签订相关债权凭证,但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原告郭某以微信支付到达被告赵某账户时成立并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尚欠原告郭某借款12600元未还,有原告郭某提供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九份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为据,应予以认定。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偿还原告郭某借款12600元。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被告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