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予人在赠予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这一条规定的是赠予人的任意撤销权。
可是,我国幅员辽阔,财产形态多种多样,一些地方管理制度并不完善,比如,农村房屋很多地方还没有进行确权,那么农村房屋在没有确权的情况下,赠予人对赠予的房屋,能否行使任意撤销权?
首先说,法律关于任意撤销权的规定适用于农村房屋的买卖和赠予。
其次,村民房屋的特殊情况也需要考虑。
因为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不完善,是否办理产权登记不是房屋产权人自己能够决定的,所以,如果简单的将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作为赠予房屋权利交付的唯一方式,就有失公道。
再次,这类纠纷首先需要审查赠予房屋是否转移占有,再考察协议签订过程、当地生活习惯及风俗等等情况。
总之,需要综合审查判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